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六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