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相关承诺事项;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