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