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六十一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