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三十七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