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六十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