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八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