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