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