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证券业执业证书;

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