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