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