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