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停止批准新业务;

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限制分配红利;

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