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