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