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撤销。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