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