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