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