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