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