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