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