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撤销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撤销 第二十九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