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