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撤销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撤销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