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撤销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撤销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