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