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