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有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