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