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集合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