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客户不少于2人; 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