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客户不少于2人;

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