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