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