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集合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