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