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客户不少于2人;
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客户不少于2人;
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