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