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所称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