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

备案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资产托管协议;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