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