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