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