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