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