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违约责任;
纠纷解决途径;
其他有关事项。
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违约责任;
纠纷解决途径;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