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