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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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